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房地產律師——父母遺囑部分子女不認可引發的訴訟確認遺產份額案例

律師隨筆 閱讀(2.06W)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房地產律師——父母遺囑部分子女不認可引發的訴訟確認遺產份額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張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繼承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s房屋;2.請求繼承上述房產出租後產生的租金25800元;……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父親張某亮,母親劉女士,二人婚後生育三個子女,即本案原被告三人。張某亮劉女士生前購買了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s房屋一套,產權登記在張某亮名下。父親張某亮2014年去世,母親劉女士2021年去世,去世前留有一份立於2017年遺囑,遺囑載明“我的所有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北京市石景山區s房屋中屬於我的產權份額等),均由我的兒子張某文一人繼承所有。”該遺囑由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見證

另,原告父母去世前,石景山區s房屋一直出租,劉女士去世前所收租金全部用於張某亮劉女士的生活和就醫等,劉女士去世後,上述房屋的租金由被告二收取。因原被告不能就遺產繼承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張某鑫張某川共同答辯稱:第一被繼承人張某亮立有遺囑,涉案房屋應當由張某川繼承。2013年7月1日被繼承人張某亮立下自書遺囑,涉案房屋在老伴去世後由張某川繼承,我們認為這個遺囑合法有效,是張某亮真實意思表示,這個房屋張某亮的遺產份額應該由張某川繼承。

劉女士所立遺囑無效,其遺產份額應當按法定繼承分割,被繼承人劉女士應當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017年6月8日所立遺囑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屬於無效遺囑。劉女士2016年就被確診帕金森綜合症長期服用藥物,由於劉女士受限制,所以所立遺囑無法判斷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具備效力。

第二原告提交的劉女士見證遺囑的筆跡與代書人筆跡肉眼可見不一致,與張某文的筆跡相似,如代書人簽字不是代書人親自書寫同樣該遺囑無效。如果劉某作為見證遺囑的代書人沒有親筆書寫則該見證遺囑的書寫過程、書寫時間將無法查明,遺囑內容是否為劉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也無法確認。張某文作為被繼承人劉女士和其他的利害關係人不能參與立遺囑過程更不能代替代書人書寫遺囑,就此答辯人申請對代書人筆跡申請鑑定。

第三張某文提交的證據光碟中沒有顯示代書過程,是否為本案代書遺囑不確定,該遺囑存在重大瑕疵。張某川張某亮劉女士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從2010年為照顧張某亮劉女士張某川在自己家附近租房,將父母接到自己家樓下居住,每天照顧父母的飲食起居還經常帶父母去看病,答辯人提交的日記證明張某川照顧張某亮劉女士的事實,作為鄰居證人證明張某川常年如一日贍養照顧張某亮劉女士,因此對於劉女士的遺產不應當平均分配,張某川應當多分。

綜上,我們認為張某文的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屋,支援答辯人的意見。

 

法院查明

劉女士張某亮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三個子女,分別為張某文張某鑫張某川張某亮2014年死亡,劉女士2021年死亡。

2017年劉女士訂立律師見證遺囑,載明:我特立遺囑如下:我的所有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北京市石景山區s房屋中屬於我的產權份額等),均由我兒子張某文一人繼承所有。該遺囑由劉某代書,由律師趙某、林某見證,同時附有見證光碟一張。

張某川張某鑫對光碟中系劉女士本人無異議,但主張劉女士精神狀態不正常且遺囑內容的筆跡與代書人劉某簽名的筆跡差別大,申請對遺囑的內容是否系代書人劉某書寫進行筆跡鑑定。證人林某到庭證明,其見證了遺囑的制定過程,劉女士在訂立遺囑的時候精神狀態沒有問題。因為劉女士表示自己不會寫字,只會寫自己名字,所以由劉某代書,遺囑的內容是由劉某代書的,劉某的簽名也是劉某本人簽字的。

證人趙某到庭證明其見證了遺囑的制定過程。訂立遺囑時,劉女士精神狀態沒有問題,遺囑的內容是由劉某代書的,劉某的簽名也是劉某本人簽字的。證人劉某到庭證明,其見證了遺囑訂立的全過程。遺囑的內容由其本人代書,代書人處的簽名也是其本人簽字確認的。劉女士訂立遺囑時,精神狀態沒有問題。見證人與代書人出庭後,張某川張某鑫表示不再申請筆跡鑑定,但提交診斷證明等證據,證明劉女士訂立遺囑時無民事行為能力。

本案審理過程中,張某川提交張某亮自書遺囑一份,載明:老伴劉女士在世,一律歸其所有,別人不許干涉,但不能變賣或私分。老伴過世後,房產由張某川繼承,憑遺囑辦理過戶。別人無權過問。張某文對遺囑的真實性表示懷疑。經本庭詢問,其表示不申請筆跡鑑定。

坐落於北京市石景山區s登記在張某亮名下,系張某亮劉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中,經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s房屋在劉女士去世後的租金收益為18000元(已扣減退還的房屋押金),上述收益由張某川收取。

 

裁判結果

一、坐落於北京市石景山區s房屋歸張某川張某文共同共有,其中張某川享有50%份額,張某文享有50%份額;

二、張某川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張某文9000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張某文提交了劉女士的律師見證遺囑,見證人與代書人均到庭進行了說明,張某鑫張某川雖主張劉女士在訂立遺囑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不予採信。對於劉女士的遺產,應當按照遺囑進行繼承。

張某川提交了張某亮的自書遺囑,張某文表示懷疑,但其並未提供證據且其未申請筆跡鑑定,故法院認定張某亮的遺產亦應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對於張某亮的遺囑的真實意思,法院分析如下:一、關於涉案房產的認定。張某亮遺囑載明劉女士在世,一律歸其所有,劉女士去世,房產歸張某川,從其遺囑的訂立時間、內容可以看出,其真實意思系在其死亡後房屋的使用權歸劉女士,在劉女士去世後,房屋的所有權應歸張某川繼承。故依據張某亮的遺囑與劉女士的遺囑,涉案房屋由張某文張某川繼承,各佔50%份額。

關於房屋租金一事,張某川劉女士去世後獲得收益18000元,該收益的50%應歸張某川所有,剩餘收益應歸張某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