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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律師——父母遺產房屋因部分子女贍養較多法院多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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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房產糾紛律師——父母遺產房屋因部分子女贍養較多法院多分案例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2、訴訟費由張某文張某聰張某坤負擔。事實與理由:張某賢張某英之父,陳某之夫,於2015年5月2日去世。被繼承人張某達、郭某分別於2003年6月15日、2016年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別為張某文張某賢張某聰張某坤

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系二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二被繼承人生前未留有遺囑,現雙方就繼承事宜無法達成一致。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張某文辯稱,同意按照法定繼承分割涉案房屋,我主張四分之一份額。

張某聰辯稱,我對父母也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要求和張某坤繼承的份額相同。

張某坤辯稱,我同意按照法定繼承分割,但我主張佔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涉案房屋是我父親在1983年分配,當時父母二人應分配一居室,因張某坤戶口和父母在一起,所以單位分配了兩居室。父母在1986年搬入涉案房屋後,我從1986年開始就和父母共同居住,對父母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

雖然涉案房屋是父親名義購買,但是實際房款是我支付。父母生前說過百年後房屋給我,其他子女均未表示異議。因此我在母親去世後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內,至今六年多。根據民法典和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的規定,我可以多分配遺產,希望法院支援我的主張。

 

法院查明

張某達與郭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張某文張某賢張某聰張某坤二子二女。張某達2003年6月15日去世,郭某於2016年2月29日去世。張某賢陳某1982年5月登記結婚,二人育有一女張某英張某賢2015年5月2日去世。雙方當事人認可張某達、郭某、張某賢均未留有遺囑。

張某達2002年1月22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在張某達名下。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涉案房屋屬於張某達與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中,二原告、張某文主張依法定繼承平均分割遺產,張某坤張某聰則均以對被繼承人照顧較多為由主張多分。為此,張某坤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房屋買賣契約》及印花稅、購房款收據,顯示2001年11月16日,張某達與中國科學院行政管理局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張某達購買涉案房屋,房價款及印花稅、測繪費、登記費、公共維修基金等共計31518元。印花稅收據上交款人顯示有“張某坤”。張某坤欲以此證明其代父親張某達簽署《房屋買賣契約》並負擔購房款31518元。

2、戶口本及水、電費、供暖費票據,顯示張某坤為涉案房屋戶主,張某坤負擔涉案房屋2019年至2021年期間供暖費、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間的水電費。張某坤欲以此證明父母在生前向兒女表示涉案房屋由張某坤繼承,張某坤在父母去世後成為戶主,在涉案房屋內居住。3、書面證人證言6份、照片若干,書面證人證言(簽字人員共19人)內容相近,主要內容為證人作為鄰居,知道張某坤1986年起與父母一起生活、照顧父母

經質證,二原告、張某聰認可上述證據真實性,但認為證據1不能證明張某坤出資,並主張房款實際由陳某張某賢及被繼承人積蓄出資構成;證據2不能證明被繼承人生前表示涉案房屋由張某坤繼承;證據3認為證人證言不符合形式要求,故質疑證明力;照片不能證明張某坤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張某文認可上述證據真實性,認可張某坤照顧老人較多,但表示其他子女均存在不同貢獻,張某坤證據不能證明其對購房出資,主張父母在世時,涉案房屋的物業費、供暖費均為其支付。

張某聰向本院提交書面證人證言1份(簽字人員共3人),欲證明張某聰也對父母照顧較多,證人證言主要內容為張某達和郭某前後患有半身不遂以來,張某聰張某坤輪流照顧兩位老人直到去世,證人未出庭接受質詢。經質證,二原告、張某文認可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張某坤對書面證人證言存在代為簽字的情況,對證明目的不認可。

針對對被繼承人的照顧情況,二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錄音1段,欲證明陳某張某賢對涉案房屋購房有出資;子女均盡到贍養義務,該錄音系陳某張某文、陳某、張某聰張某坤等人於2019年5月11日的對話,對話中曾談論涉案房屋房款為張某坤張某賢陳某三人交納;曾談論父母照顧問題,經質證,張某文張某聰張某坤認可錄音的真實性,張某坤表示錄音可證明其他各方曾認可其對父母照顧較多,二原告則表示錄音中表達自己贍養少,是為維護家庭和諧的謙虛說法。另經詢問,二原告表示雖提交錄音欲證明對涉案房屋出資,但不以此為由主張多分。

經詢,雙方當事人認可張某坤長期與張某達、郭某共同生活居住,至張某達、郭某分別去世,認可張某達1989年前後因腦梗生活無法自理,郭某去世前5年左右生活不能自理。二原告陳述張某坤張某達、郭某同住,照顧其二人較為便利,張某聰也照顧較多,張某文負責郭某的開支;張某達去世前,張某賢對其照顧較多。

張某聰主張對張某達、郭某均照顧較多,在郭某去世前,曾每天前往郭某家中對其照顧、張某文負責郭某各項費用,各方子女對張某達、郭某均有照顧。張某文表示各方子女根據各自條件盡力照顧父母,在郭某行動不便時,張某聰張某坤天天照顧,由其負擔家庭開支,認可出力最多的是張某坤

另查,現涉案房屋由張某坤居住使用,雙方當事人要求在本案中僅確認各自繼承份額。

 

裁判結果

現在張某達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張某坤張某聰張某文張某英陳某按份繼承所有,其中張某坤佔有35%的份額、張某聰佔有30%的份額、張某文佔有18%的份額、張某英佔有12%的份額、陳某佔有5%的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相關法律事實發生於民法典施行之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繼承人張某達與郭某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所得,應屬於張某達與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後張某達張某賢、郭某陸續去世,且均未留有遺囑,在不考慮本案繼承人多分、少分情形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繼承份額情況如下:

張某達與郭某原各享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張某達去世後,其繼承權利人郭某、張某賢張某文張某聰張某坤各依繼承取得涉案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額。至此,郭某佔有涉案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額,張某賢張某文張某聰張某坤各佔涉案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額。

張某賢繼承取得涉案房屋十分之一份額系在與陳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應屬張某賢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故張某賢去世時,涉案房屋的二十分之一份額應屬張某賢的遺產,由張某賢的繼承權利人陳某張某英、郭某平均繼承所有,即陳某張某英、郭某各依繼承取得涉案房屋六十分之一的份額。至此,郭某佔有涉案房屋六十分之三十七的份額,陳某佔有涉案房屋十五分之一的份額,張某英佔有涉案房屋六十分之一的份額,張某文張某聰張某坤各佔涉案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額。

郭某去世後,郭某所佔房屋六十分之三十七的份額應屬郭某遺產,由張某英張某文張某聰張某坤平均繼承所有,即張某英張某文張某聰張某坤各依繼承取得涉案房屋二百四十分之三十七的份額。至此,陳某佔有涉案房屋二百四十分之十六的份額,張某英佔有涉案房屋二百四十分之四十一的份額,張某文張某聰張某坤各佔涉案房屋二百四十分之六十一的份額。

以上房屋繼承份額,系在不考慮各方主張的多分情形下分析得出。本案中,由雙方當事人可知,張某達1989年前後至2003年去世期間因病需要照顧,張某坤一直與父母同住,可作為其多分遺產的合理理由。陳某張某聰雖主張照顧張某達較多,但未就此提交相應證據,法院對此不予採信。由雙方當事人陳述、二原告提交的家庭會議錄音、張某坤與郭某同住且照顧較多,張某聰亦頻繁前往母親家中,對母親照顧,張某坤張某聰均可多分得遺產。

綜上,在考慮上述共同居住及對被繼承人照顧情況的因素,法院酌情對張某坤張某聰予以多分,判定涉案房屋由張某坤繼承取得35%的份額,張某聰繼承取得30%的份額,張某文繼承取得18%,張某英繼承取得12%,陳某繼承取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