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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犯罪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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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精神病人的犯罪後果

王x國與王x華在一起聊天,兩人因玩笑不當引發口角,隨後爭吵愈演愈烈,最終爆發肢體衝突。

在衝突過程中,王x國操起旁邊的一根木棍就打在王x華的頭上。王x華躲閃不及被木棍擊中頭部,因為木棍一端帶有生鏽的鐵釘,王x華在送往醫院搶救的途中不治身亡。

隨後,王x華家屬起訴了王x國。

法院認為王x國採用暴力致人死亡,嚴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但從法院鑑定程式給出的結果來看,王x國是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因此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王x國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法院遂做出對王x國予以強制醫療的決定。並賠償王x華一定的經濟損失。

律師解析:

民法典》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精神病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其實是一個誤解,或者說是對法律理解得不全面。哪怕手持“精神殘疾證”,依然不可能為所欲為,也不意味著所有的行為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精神病人出現殺人、傷人等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事故之後,第一件事就是判斷病人行凶時是否處於發病期,犯罪過程中是否清醒,以此判斷其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因此,作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義務監護病人,對於病人引發的違法犯罪事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所以,精神病人可以為所欲為這個說法並不準確,最後承擔責任的要麼是病人自己,要麼是病人家屬。

讀法心得:

有朋友會想當然地認為,雖然精神病人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只要偽裝犯罪時喪失了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了嗎?

從理論上講這樣的做法沒有錯,但實際操作起來幾乎不可能。因為做精神問題鑑定需要一系列的測試和觀察,想要矇混過關幾乎不存在實操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