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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同意離婚應該怎麼辦

律師隨筆 閱讀(2.11W)

對方不同意離婚,要求離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需要對方同意也能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關於對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的問題,下面我將為您詳細解答。

對方不同意離婚應該怎麼辦


一、對方不同意離婚應該怎麼辦


對方不同意離婚,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的證件材料:

(1)民事起訴狀,第一部分需要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明訴訟請求,如請求離婚、小孩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第三部分需要寫明離婚的事實和理由;(2)雙方身份證影印件;(3)結婚證原件,遺失的可以委託律師影印《結婚申請登記表》,並要求民政部門加蓋印章;(4)小孩出生證或戶口本;(5)相關財產證明,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內容因人而異,需針對具體個案進行起草和完善。起訴離婚,需要向法庭提交你們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下去的證據,同時如果對方有重大過錯的,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司法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起訴解除婚姻關係。


二、對方收到法庭傳票之後不到庭應訴怎麼辦

對方收到法庭傳票之後不到庭應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被告故意迴避,拒不配合,原告應當法院提供被告詳細住址和聯絡方式,由法院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法院依法送達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以後,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來幫助您,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