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丈夫不同意離婚應該怎麼辦

離婚 閱讀(3.14W)

丈夫不同意離婚應該怎麼辦

是不是夫妻離婚一定要雙方都同意呢,生活中要是丈夫不同意離婚的話,此時想要離婚的妻子又應該怎麼做,才能達到離婚的目的。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對此們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丈夫不同意離婚該怎麼辦

夫妻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起訴離婚。

單方起訴離婚,直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予以立案後,在15日內通知審理時間。一般法院審理時應該經過司法調解,調解不成才判決。但是婚後如果女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法院是不予以受理離婚起訴的。單方向法院起訴分為三個階段:起訴階段、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離婚是解除婚姻關係,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係。單方起訴是不能自動離婚,只是這種情形一般都會判離,還是要去民政局協議離婚或上法院起訴離婚。

溫馨提示:

在審理中,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離的:

1、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而且分居在兩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導致夫妻關係破裂,但是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3、有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關係破裂,但是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觸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進一步起訴的權利。

如果第一次判決不離,需要在判決生效日後的6個月以後再次提起訴訟,這個時候基本上就判離。

二、起訴離婚,原告怎樣可以不出庭?

1、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

一般有以下情況,原告可以不出庭:

(1)原告不能表達意志;

(2)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無法出庭,並提交了書面意見。

2、按自動撤訴處理

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

3、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妻子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只要有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了,那此時法院才會准予夫妻離婚,當然在訴訟離婚過程中,由於調解是必經程式,因此夫妻最後也有可能是被調解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