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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合同?無法仲裁?勞務關係是什麼?

律師隨筆 閱讀(1.48W)

勞務與勞動關係不同

沒有合同?無法仲裁?勞務關係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
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1、勞務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限內,接受僱主的安排和指揮,為其提供特定不特定的勞務,僱傭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照約定給付勞動報酬的權力義務。

    2、勞務關係沒有合同要求:勞務可以建立與法人和自然人,自然人和自然人,法人和法人之間,多種多樣,而且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書面、口頭形式均可以。沒有勞動關係要求嚴格。

    3、地位平等:勞務關係的雙方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沒有從屬性,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權利義務關係、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4、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係適用《勞動合同法》發生爭議需要勞動仲裁前置,仲裁時效為一年。而勞務關係適用《民法典》,訴訟時效三年。

    5、權力義務不同(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係中,接受勞動一方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享受工傷待遇、節假日補貼等等。而勞務關係如果發生爭議、則根據過錯責任認定。勞務關係的雙方權利義務充分體現意思自治,主要根據雙方協商。而勞動關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