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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無手續的宅基地 買方訴請返還價款 | 一審、二審被駁回 申請再審獲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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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買賣無手續的宅基地,買方訴請返還價款,一審、二審被駁回,申請再審獲支援

2014217日原告作為乙方與被告作為甲方籤訂《土地轉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宅基地於某某處面積70平方米。甲、乙雙方商定轉讓土地總價為人民幣壹拾叄萬陸仟元(¥136000元)乙方一次性交付清款項給甲方。原、被告簽訂了上述協議後原告於2014217日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土地的價款136000元。原告交付了上述價款後一直未接收協議約定的宅基地。

原告2020820日起訴至法請求確認涉案的《土地轉讓協議書》無效判決被告返還原告136000元及支付資金佔用費(計算方式:以136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2014217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暫計至2020717日為5236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立案審理後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21126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原告仍不服裁定向高院提起再審申請高院於2022525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銷一、二審民事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一審法院於2022111日重新立案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

關於《土地轉讓協議書》的效力問題。協議約定轉讓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原告雖未接收約定的土地進行建設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涉案農村集體土地用於建設卻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不能作為宅基地進行非法轉讓被告的土地轉讓行為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因此原、被告於2014217日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書》認定為無效合同。

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效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以返還造成合同無效雙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原告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書》 無效要求被告返還土地轉讓款136000理由充分予以支援。

對於原告主張的按年利率6%計算資金佔用費的問題。原告尚未接收土地未實際控制、佔有、使用土地但已經向被告交付了價款確實產生了資金被佔用的損失。被告明知案涉土地沒有合法的用地手續仍向原告轉讓而原告明知被告不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續仍向被告購買雙方對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考慮本案的情況本院酌定被告應支付的資金佔用費計算方式如下:自20142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貨款利率計算至20198192019820日起按一年期 LPR 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被告於2014217日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書》無效;

二、被告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返還轉讓價款136000元並支付用費給原告(資金佔用費計算如下:以136000元為基數20142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貨款利率計算至20198192019820日起按一年期LPR 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