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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關於“子女撫養權”糾紛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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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撫養權問題,只不過是婚姻解除後,分開生活和居住的雙方子女必然面對哪一方的問題。直接父母的確定,並不是否定間接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也不是雙方在“父母”角色上的競爭或勝負。只是法律為了保護離婚自由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現有家庭安排或分工的一種尊重。雙方作為父母,在子女問題上始終保持溝通合作的態度,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才能最大化。針對這一問題,北京安嘉律師事務所為您介紹:

北京離婚律師—關於“子女撫養權”糾紛的裁判

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八種爭議及裁判規則

1、哺乳期兒童

雖然在現實生活中,嬰兒的哺乳期因人而異,但在司法實踐中,“哺乳期的兒童”通常被理解為兩歲以下的嬰兒。

根據《民法》第1084條和《民法(一)》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44條規定,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然而,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母親可以與父親生活在一起:

1)母親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癒,子女不宜隨母親生活的;

2)母親有條件贍養,但父親要求子女隨她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適合隨母親生活,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或母親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或因違法犯罪被判入獄後無法撫養子女等。

另外,如果父母雙方都同意不滿兩歲的孩子由父親直接撫養,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法院也應該支援。

2、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兒童

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與父親或母親一起生活應首先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所以,父母之間發生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糾紛時,法院應該進行調解。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通過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撫養,或者隨母親生活,或者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法院可以允許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和解。

如果雙方未能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法院應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並考慮雙方父母的能力和撫養條件的具體情況,做出妥善裁決。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已滿二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撫養:

已經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隨著孩子壽命的延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一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癒,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

3、八歲但未成年的孩子

對於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未達成撫養協議的,應當尊重子女的真實意願。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八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選擇與誰一起生活。一般在父母雙方爭奪撫養權,雙方都有條件撫養孩子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考慮孩子的個人意見。

4、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七條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的,雙方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輩,則可考慮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5、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於其中一方正在服刑,沒有贍養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決定由犯人贍養的情況將非常罕見。服刑一方堅持撫養子女,父母願意,另一方同意的,可以准許。但是,如果孩子是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應徵求孩子的意見。

6、有繼父母的孩子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四條規定,生身父親與繼母離婚或者生身母親與繼父離婚時,經其撫養教育的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仍應由生身父親或者母親撫養。

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再撫養孩子,就不能再承擔繼子女的撫養費。離婚後的父母願意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的,應當准許。這種支付不是法定義務,應該是繼父母自願的。

7、領養的孩子

養子女和親生子女與父母權利義務平等。或者是夫妻一方收養的子女,父母子女關係已經形成,沒有另一方的反對。或者夫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如果另一方一直反對,離婚後,由收養人撫養。

8、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分配?

對於有兩個孩子的父母,可以先通過協商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如果協商不規範,他們可以選擇通過訴訟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兩個孩子都過了哺乳期,法院一般會判決一人,這是法院從經濟責任分擔、孩子成長、父母精力等角度考慮的。如果還在哺乳期,原則上由母親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