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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合同前被人忽悠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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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的處理

籤合同前被人忽悠了怎麼辦?



締約過失責任

(籤合同前被人忽悠了怎麼辦



法言俗語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發生與他人進行交易談判的事情,可以說,這是訂立合同不可缺少的前奏。那麼,在與他人磋商合同的過程中,你有沒有遇到言而無信的人,你可能因為對方的承諾付出了時間、金錢,甚至還可能為接下來合同的簽訂履行提前做好了準備。突如其來的這些變化,讓你付出的一切都變得徒勞了。這種情況下,法律能保護你的權利嗎?

以案釋法

李某和張某各經營一家體育用品店鋪,兩家店鋪相隔不遠,明裡暗裡地較勁搶佔市場、爭奪客戶。張某打聽到育才學校要購進一批體育用品,但育才學校的採購人員已經與李某進行了協商,且基本已經達成意向。這時張某讓親戚小馬到李某店裡假裝採購一大批貨物,因為小馬採購的貨物與育才學校採購的貨物基本相同,且小馬出價更高,李某在與育才學校的接洽中不再積極主動。張某趁機與育才學校訂立了體育器材買賣合同。張某與育才學校簽訂合同後,小馬的態度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轉變,並稱自己不需要這麼多器材,主要是向李某詢個價格,摸摸市場情況,最終小馬與李某的合同也不了了之。李某能追究小馬的責任嗎?

小馬為了阻止李某和育才學校簽訂買賣合同,在根本沒有想要購買體育用品的情況下,與李某協商購買事項,屬於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情形,導致李某最終錯失了與育才學校簽訂合同的機會,給李某造成了損失,李某可以向小馬追究締約過失責任,要求小馬賠償損失。


法官說法

1.《民法典》第500條系本法第7條規定誠信原則的具體化。誠信原則是民法中的帝王條款,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背其根據誠信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其由此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表現:(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即本沒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卻假借訂立合同之機實施加害對方當事人的行為,由此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例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張三故意隱瞞了其房屋內曾發生惡性刑事案件的事實,將房產賣給李四,張三的行為即屬於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李四可要求撤銷與張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張三賠償因房價上漲而受到的損失。(3)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該條是法律的兜底性條款,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均可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包括:一是未盡必要的通知、說明、保護、協助等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或者內容產生重大誤解致使合同未生效或者被撤銷的;二是違反意向書、備忘錄等初步協議的約定,惡意中斷訂立合同的,等等。

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先合同義務而非合同義務,法律保護的是締約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而非合同履行利益,發生於要約生效後,合同成立生效前。違約責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法律保護的是當事人的履行利益。


《民法典》條文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