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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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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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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合同簽訂後不履行怎麼辦

訂立補償協議、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搬遷期限,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就補償方式。補償協議訂立後、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停產停業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