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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和延遲交付糾紛問題能夠退房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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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和延遲交付糾紛問題能夠退房的嗎
房屋質量和延遲交付糾紛問題能夠退房的嗎
1、房屋質量和延遲交付糾紛問題可以退房。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退房;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房屋延遲交付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可以退房。
2、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