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訴訟中的物證包括哪些

法律 閱讀(2.16W)
訴訟中的物證包括哪些
訴訟中的物證包括哪些
物證包括以下八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影象及資料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訊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裝置,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指以錄音磁帶、錄影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裝置儲存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