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海關關押期限一般有什麼規定?

強制措施 閱讀(3.06W)

海關關押期限一般有什麼規定?

海關關押期限一般有什麼規定?

對於被拘留人,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 拘留後,除按規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 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

4、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對於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6、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每次公安機關將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審查起訴期限均可延長半個月;

7、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准再延長1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內);

綜上所述,海關在扣押先關現已人員的時間國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執行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流程。作為國家公民來說,在進關或者出關的時候,不得違反國家的海關法,不得攜帶走私物品、易燃易炸物品等等,這樣不僅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對他人的生命健康等等也有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