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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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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包括哪些?

公安局接到群眾有關詐騙案件報案後,會組織警力成立專案組。接下來重點工作就是調查取證,尋找犯罪嫌疑人。只有證據確鑿,公安局才能將案件交給檢察院,否則沒有證據是無法起訴的。那麼,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包括哪些?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一、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包括哪些?

非法證據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式違法而不具有可採性的證據材料。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主要是指:

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

2、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例如,商場保安人員主持的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3、非經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供述、陳述和證言;

4、未經法定程式在法庭上出示並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

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式是怎樣的?

1、程式啟動。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

程式啟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

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影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

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

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據的構成要件,不符合這些條件的,就應當認定為非法證據,必須要進行排除。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的取得通常是以暴力、脅迫手段,或者是嚴刑逼供,程式上面就是不合法的。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對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後,檢察院應當啟動甄別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