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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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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既遂罪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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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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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認定標準: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追逐競駛是指以賭博或追求刺激等目的,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相互追逐、競技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1、在學校、醫院、交通站點、居民小區等車輛、人員密集場所周邊道路上追逐競駛的;

2、追逐競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輕傷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的;

3、飲酒、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

4、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

5、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效能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而駕駛追逐競駛的;

6、明知是無牌照或已經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追逐競駛的;

7、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快速路追逐競駛時車速超過規定時速的百分之五十的;

8、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競駛的;

9、曾因追逐競駛被處罰後再犯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1、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

2、在廣場、公共停車場以及居民區、企業內道路等公眾通行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1)曾因酒駕被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2)醉酒程度嚴重(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1.5mg/ml)的;(3)造成他人輕傷以上人身傷害或較大財產損失(一般是2021元以上)的;(4)有無駕駛資格駕駛,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駕駛無牌證或者已報廢、拼裝的機動車輛,違反規定載人等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5)有妨害公務行為的;(6)因發生治安案件而被查獲的;

量刑問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量刑可參考以下資料(北京、上海地區)

地區案號量刑

北京(2021)大刑初字第515號89.6mg/100ml,1個月拘役,罰金2021元

(2021)西刑初字第255號150mg/100ml,2個月拘役,罰金2021元

(2021)通刑初字第286號180.3mg/100ml,3個月拘役,罰金2021元

(2021)順刑初字第330號220mg/100ml,4個月拘役,罰金4000元

(2021)懷行初字第289號239mg/100ml,5個月拘役,罰金4000元

(2021)東城二刑初字第438號(高曉鬆案)243.04mg/100ml,6個月拘役,罰金4000元

北京地區法院量刑相對較重,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的的量刑基本上都在4個月以上拘役,酒精含量100mg/100ml以下的量刑在1個月拘役,緩刑適用較為嚴格。

上海(2021)鬆刑初字第403號100mg/100ml,1個月拘役,罰金2021元

(2021)長刑初字第266號153mg/100ml,2個月拘役,罰金6000元

(2021)虹刑初字第234號215mg/100ml,3個月拘役,罰金3000元

(2021)閘行初字第198號256mg/100ml,4個月拘役,罰金1萬元

上海地區量刑相對寬鬆,四個月以上拘役的一般需要造成人員傷害和較大經濟損失。一般具有坦白、自首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判處緩刑。

浙江(2021)嘉海刑初字第989號追逐競駛,5個月拘役,罰金1萬元

北京鳥巢飆車案追逐競駛,分別判處5個月、4個月拘役,罰金1萬、8千不等

深圳香港豪車飆車案追逐競駛,5個月拘役不等

追逐競駛危險性較高,通常伴有重大的人員和財產損失,此時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從一重處罰;不構成其他犯罪的情況下一般在4個月以上拘役量刑。

(2)醉酒駕駛機動車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從重處罰情節):

1、發生交通事故;

2、曾因酒駕被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3、有妨害公務行為的;

4、無駕駛資格駕駛的;

5、駕駛運營車輛或校車;

6、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的;

7、駕駛無牌證或者已報廢、拼裝的機動車輛;

8、客運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

9、貨運車超過核定載貨量百分之三十。

此罪彼罪:

(一)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分:

1、二者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危險駕駛罪不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此罪中“以其他危險方法”應做嚴格解釋,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的範圍,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採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2、二者主觀故意不同,危險駕駛罪是間接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這裡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間接故意。

3、追逐競駛構成的危險駕駛罪是情節犯。追逐競駛,只有在情節惡劣的情況下才構成此罪。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分:

1、兩者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主觀上是間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主觀上是過失。

2、兩者犯罪既遂的標準不同。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險犯,而交通肇事罪則是結果犯。

3,客觀方面,危險駕駛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的行為方式,但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方式不一定能構成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