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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不交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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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不交房租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不交房租怎麼辦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出租人經要求後還是拒不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其繳納租金了。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 個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 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