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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與申訴學理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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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與申訴學理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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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與申訴通俗有怎樣的區別

你好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複議與申訴通俗的規定如下,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此可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由選擇法律規定,選擇何時通過行政官司解決行政爭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它的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複議,並由這些機關依法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議裁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法律規定行政複議為終局決定時,則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其他的行政複議決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則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未經複議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經過複議,又對複議不服的以及複議機關拒絕複議或者不予答覆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是行政複議的前一置原則。行政複議既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監督的一種行政司法行為,也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系統內自己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式。法律規定複議前置原則,可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便於及時糾正具體行政行為中的失誤,維護行政機關的威信,也可減少行政訴訟案件,減少國家不必要的訴訟支出。對當事人來講,“行政官司與行政複議緊密相關,行政複議是行政訴訟的前提和基礎”這一點是不能忘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