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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制度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行政複議 閱讀(1.22W)
教師申訴制度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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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和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區別

  行政複議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加以嚴格、明確的規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式。  行政申訴程式目前還沒有明確、統一的規範性檔案來調整。與行政複議相比較,在受理、裁決等程式方面更為靈活。在處理時限上,對行政申訴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主要由處理機關靈活掌握。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  行政訴訟法是規範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式法,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係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