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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關於孩子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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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關於孩子探視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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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關於孩子探視怎麼協商



  1、探視權應當體現子女的意志。

賦予未成年子女參與制定探視協議的權利,應當考慮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的能力。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決小孩歸父方或母方撫養時,如果小孩是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得徵詢子女的意見。同樣,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視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得充分徵詢子女的意見。如果小孩是10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也不得隨意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子女,而應當充分考慮子女自身的感受。


  2、明確“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應明確“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中的“另一方”不僅指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還應包括對未成年人實際上履行監護或者看護職責的個人和單位。

對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實際履行看護義務是協助探望者行使探視權的前提和條件。離婚後的父或母在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後,由於種種原因並未實際與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或是雖然與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但由於失去了履行協助義務的能力,委託該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親朋好友或單位代為看護子女或代為履行協助另一方探望的義務,再或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備監護條件,其他個人和單位依法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在這些情況下,接受委託或依法取得監護權的個人和單位是探視權的協助義務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