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勞動法收取培訓費

法律 閱讀(2.55W)
勞動法收取培訓費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職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本人注:單位必須要有第三方培訓機構向單位開具的培訓發票)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