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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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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

【合同訴訟】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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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制度的訴訟時效期間

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同時,關於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查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