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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關係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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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關係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
關於登出公司的主體資格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企業下落不明、        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登出後訴訟主體   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           (2001年10月9日 北京市高階人民           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五、企業登出登記後的訴訟問題   23、企業登出登記後,法人資格終止。   24、企業被登出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登出登記後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做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25、企業未經清算即被登出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登出登記中承諾償債,債權人既可以對清算主體或承諾償債人擇一而訴,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也可以二者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26、被登出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終結訴訟。 法官是根據以上第26條作出這個解釋的,認為原告股東可以作為權利義務承受人。但是我們認為該權利承受人並不是原告公司的股東而是清算組,但清算組在做清算報告時並沒有列出有債權債務,所以該清算組也不是權利義務承受人。並且做完清算報告公司被依法登出,清算組也就消失了,不知這樣理解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