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因感情不和分居該怎麼證明

法律 閱讀(1.52W)
因感情不和分居該怎麼證明
因感情不和分居該怎麼證明
1、能證明雙方連續兩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證據;
2、能證明雙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證據。
訴訟離婚中,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條件就是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之一。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