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管制和拘役最高期限

法律 閱讀(2.24W)
管制和拘役最高期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管制和拘役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第四十二條規定了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又根據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的規定。

管制的期限一般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