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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限最多不超過幾年拘役和管制是否會留案底

行政許可 閱讀(1.85W)

根據法律,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依法實行社群矯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管制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
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具有以下特徵: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
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
2、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
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管制期限最多不超過幾年拘役和管制是否會留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