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有期徒刑和拘役和管制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2W)

一、有期徒刑和拘役和管制的規定是什麼?

有期徒刑和拘役和管制的規定是什麼?

有期徒刑和拘役和管制的規定是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在期限上,管制規定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20年;

管制和拘役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有期徒刑的執行機關為監獄,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管制不需要關押;拘役需要關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需要關押。

二、有期徒刑的適用物件是誰?

有期徒刑的適用物件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則規定了較寬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時還根據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規定了各種罪可處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條文還對同一犯罪規定了幾個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這些規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物件也不同。

1、長期徒刑的適用物件。長期徒刑一般適用於罪行比較嚴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適用物件。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範圍較廣,適用面也較寬。在刑法分則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適用物件。在刑法分則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選舉罪、重婚罪、賭博罪、侮辱國旗國徽罪等。

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一些刑法當中的法律條文規定,對犯罪分子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管制這三種的,量刑的幅度的話是依次遞減的,也就是說有期徒刑的刑罰肯定是高於管制的,當然也需要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