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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計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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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計稅期限

本站網小編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稅物件,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資源稅。據以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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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您好,會計學堂林老師為您解答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7號)檔案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根據國家稅務局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檔案規定:六、關於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 國家稅務局關於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問題的通知》(國土〔1988〕189號)檔案規定:3.各級稅務部門,對納稅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確定,應根據《條例》規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測量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尚未組織測量的,以政策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或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屬資料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或土地管理部門尚未提供土地權屬資料的,暫以納稅人(土地使用者)據實申報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今後隨著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發證和地籍測量工作的進展,再作相應調整。提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如未組織測量也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企業可以先據實土地面積申報,等土地使用證下來後再作調整。歡迎點我的暱稱-向會計學堂全體老師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