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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計稅期限怎樣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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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稅的計稅期限怎樣計算的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期限怎樣計算的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式,按照土地實際使用的面積、用途、地域進行計算的。當事人應該在季度最後天前,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稅。稅務機關對繳納的土地使用稅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出具相應的土地使用稅證明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