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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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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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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1、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基本情況。公民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及聯絡方式;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絡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名稱及案號;
3、申請再審所依據的事由;有多項事由的,應當逐項列明;
4、撤銷或者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的具體訴訟請求;
5、申請再審事由以及再審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6、受理《再審申請書》的法院名稱;
7、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8、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