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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絡方式(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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