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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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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物件範圍、評估要求以及委託日期等內容。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專案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物件、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託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