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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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