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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一般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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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一般如何處理
宅基地糾紛一般如何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式主要包括協商、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訴訟。
1、協商
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表達自己真實的意願但協商處理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德,不得侵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2、調解
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3、行政裁決
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對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後,未達成調節協議的,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應當報上級或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即行政裁決。對此行政裁決,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即發生法律效力
4、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以下兩種情況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是對有關人民政府對上述調查處理意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一是對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的申請,有關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