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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未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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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未遂的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盜竊罪未遂認定標準

盜竊未遂在客觀方面“未得逞”的表現畢竟有其特殊性,圍繞盜竊未遂的界定這一問題,理論界存在爭議,但比較權威的觀點有以下三種
一是“控制說”, 認為只要盜竊者已實際控制所竊財物為盜竊既遂,反之構成未遂;
二是“失控說”,認為只要物主已失去對其財物的實際控制為盜竊既遂,反之為未遂;
三是“失控+控制說”,認為構成犯罪既遂,不僅物主已失去對其財物的實際控制,而且財物必須在盜竊者的控制之下,否則為盜竊未遂。
要正確界定盜竊未遂,首先應正確把握“控制”的含義以及控制與失控之間的時空關係。 所謂控制,是指對財物的直接把握或在自己力量範圍內對財物的制約能以自己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例如,將財物放在身上且僅憑自己的意願便能處分財物,就是“直接把握”;雖然財物不放在身上,但將財物放在自己的房間內或公共場所某處自己能夠辨認並取回的地方,就是在自己力量範圍內對財物的制約。 關於控制與失控之間的時空關係,物主與盜竊者之間對財物的控制權是互相排斥的,不可能同時控制同一財物。如果物主控制著財物,盜竊者就不可能同時也控制著該財物;反之亦然。然而,物主失去了對其財物的控制,該財物卻並不一定為盜竊者所控制,這是因為,前者的“失控”既可能是被盜,也可能是“遺失”,只有前者對財物的“失控”是由於後者所為,該財物才必定為後者所控制。並且這種控制並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一旦物主失去對財物控制的一瞬,該財物在時空上就為盜竊者所控制。至於該財物又被第三者拾走或非法佔有,並不能否定盜竊者前面行為的性質,哪怕盜竊者控制所竊財物在時間上只是極短的一瞬間,否則就無法解釋第三者的佔有行為與物主的財物被盜之間的因果關係,即沒有盜竊者的行為,第三者也就不可能佔有該財物。從控制的含義以及“控制”與“失控”的因果關係和在時空上的連續性分析可看出,“失控說”、“控制說”以及“失控+控制說”三種觀點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說明盜竊未遂的標誌,從理論上講並無本質區別。但從理論與實踐結合的角度出發,“失控說”與“失控+控制說”在分析具體盜竊例項時,更能準確判斷盜竊既未遂的客觀實際情況。這是因為,實際中盜竊者是否控制物主的財物並不以盜竊者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只有物主在主客觀上失去了對其財物的制約,才能認定盜竊者控制了物主的財物;因而,不能片面地認為,只要單方面分析盜竊者“控制”了物主的財物,物主就必定失去對其財物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