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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不同意可以拖多久才能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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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不同意可以拖多久才能離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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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拖多久

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隻能去法院訴訟。如果去法院起訴以後,對方一直不出庭,導致法院需要郵寄送達訴訟材料,郵寄送達再不出庭,法官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需要兩次,一次是開庭公告,一次是判決公告,每次兩個月,兩次四個月,加上法院三個月的審限,那第一次訴訟全部下來,就需要7個月左右。因為第一次通常不判離,需要等半年,之後第二次起訴,對方還是拖延訴訟不來,再進行兩次公告,這樣第二次判決離婚的概率通常就比較大,假設第二次能夠判決離婚,這個時間長度和一審一樣,還是7個月左右,這樣算下來,從一開始起訴到最後判決離婚,就得20個月左右的時間,這就是對方一直不同意離婚一直拖延,整個案件的最短的時間。如果對方中途出現並且提出管轄異議,或者法院案件量案很大改成普通程式審理的,那就至少2年以上了。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