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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認定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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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認定的舉證責任

我們在借錢的時候,一般都會簽訂借款合同的,這個借款合同是將來打官司的重要依據,那麼在借款發生糾紛的時候,對於借款的舉證責任應當是誰來承擔的呢?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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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舉證責任


1、債務人對爭議債權的性質應負舉證責任。在債權人對借貸合意及交付事實完成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債務人否認借貸關係成立及生效則必須提供足以推翻對方主張的相反證據予以證明。

2、債務人對債權人抽取利息的具體數額應負舉證責任。在債權人對借貸合意及交付事實完成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債務人認為債權人抽取了利息,實際收取款項金額並非交易金額。債務人應當舉證證明債權人抽取了利息,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的法律關係存在異議,應負舉證責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提交的付款憑證並無異議,但認為是其他法律關係產生的債務,則應當對其主張的其他法律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債務人對債權的消滅應負舉證責任。債務人對於借貸關係及借款金額沒有異議,但是認為其已經全部償還借款,只是借條沒有收回或者借條丟棄後原告又悄悄撿回來再次主張權利。對此,債權人手持債權憑證應當認定其完成了舉證責任,而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消滅則應當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已經償還了債務。

民間借貸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中的一種,按照除了民事糾紛的規定,此時最為起訴的一方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因此,要是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則就需要承擔必要的舉證責任,以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