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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前可否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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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前可否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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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訟前可否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某些民事爭議發生後,如果不立即採取限制債務人轉移或者處分財產的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而債權人又不能馬上提起訴訟。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情況緊急”,指債務人馬上要轉移或者處分財產,而債權人又來不及起訴。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指如果不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財產一旦被轉移或者處分,申請人的財產權利就難以實現。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利害關係人”指與被申請一方存在民事爭議的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果不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實行“不告不理”原則,不能依職權主動採取訴前保全措施。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不同,訴訟保全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才成為必要條件。而申請訴訟前保全的利害關係人是否真正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人民法院無從認定,將來是否提起訴訟,也處於不確定狀態,為防止保全錯誤,申請人不承擔責任,法律要求申請訴訟前保全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