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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分割費用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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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分割費用的減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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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用的減免

在我國的雙方鑑定規則中沒有具體規定,鑑定費減免的情況。但是,我國各個地方都有出臺,減免交納鑑定費的輔助性法規,對符合法律援助的委託人申請司法鑑定,憑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鑑定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應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鑑定機構予以減半或免收鑑定費。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因為,經濟困難無法交納鑑定費的,可以檢視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關規定,積極申請法律援助,爭取減免鑑定費用。

申請筆跡鑑定時需要當事人在舉證期間向法院提出申請,然後經過雙昂當事人進行質證後提供鑑定相關樣本,在鑑定機構受理了鑑定申請後即可出具鑑定結果,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機構出具的筆跡鑑定的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