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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訴訟費用的減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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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訴訟費用的減免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起訴離婚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但是隻要符合一些特殊情形就可以減交或者免交。那麼在離婚案件中,訴訟費用的減免情形有哪些呢?詳情請閱讀下文。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減免:

(一)法定減交

1、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酌定減交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物件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三)法定免交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執行費用不由申請人預交。

2、離婚案件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四)酌定免交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農村特困定期救濟物件、農村五保供養物件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3、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減免情形,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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