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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子裝修費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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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子裝修費的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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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子裝修費如何賠償

裝修部分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房產,因此在離婚時要獲得補償,只會對殘值進行評估,而後取得相應補償,考慮到裝修部分會隨著時間推移而貶值,因而其獲得補償也極為有限。

因而,如果想要得到與購房款對等的補償,必須簽訂協議,將裝修款當做購房出資款來對待。但此類協議內容無法在購房合同中體現,男女雙方可另行起草,主要內容體現裝修款為購房出資款即可。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