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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訴訟 閱讀(1.29W)

(a)有關的身份證明,包括原告的身份證明,如果原告一方有傷殘或死亡情形,原告還應提供和死亡受害人的關係證明,傷殘或死亡受害人扶養的未滿18週歲的子女、需要贍養的近親屬及其他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身份證明和無勞動能力證明;
(b)有關的工作情況和收入證明,這主要是牽涉到誤工費用和傷殘、死亡賠償金計算的情形;
(c)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發生的證明,這些證據主要從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立案及公安機關提供的有關資料可以證明(對這些材料,當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影印件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還可以通過證人證言、被告的認可等方式加以證明。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