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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但又買了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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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但又買了保險
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保險處理方法

1、提供有效證據,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以單位不繳社保為由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交辭職書。並可主張單位為你補繳社保,主張單位支付工作每滿一年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我國法律上對簽了勞動合同沒交保險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事項不瞭解的,可以諮詢勞動管理部門,並按照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理和使用,涉及到社保補償的相關專案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