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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加班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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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加班工資標準
加班工資標準,加班的工資是多少
實行計時工作制的:每日超過8小時,每週超過40小時之外的工作時間,均為加班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加班,根據平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同,分別按照150%、200%、300%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根據平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同,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計算加班時間。(上海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仍應按300%支付工資。)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十三、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以上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