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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審查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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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審查期限多久?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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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審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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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後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126條、208條)

立案庭應當在決定立案並辦妥有關訴訟收費事宜後,3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相關審判庭。

(審限管理規定第14條,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7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86條)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第三人撤銷之訴)、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93條)

三、【法院受理人數眾多且無法確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規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公告期間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7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54條)

四、【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後交納訴訟費的時間】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199條)

五、【特殊案件按撤訴處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24條)

六、【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失蹤之日起滿4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3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