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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關係只有轉賬記錄能勝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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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關係只有轉賬記錄能勝訴嗎
借貸關係只有轉賬記錄能勝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
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出借人僅提供銀行轉賬憑證作為初步證據,就可以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借款人,要求其還款。
而涉訴銀行轉賬憑證,出借人可以自行或者申請法院出具委託調查函的方式調取。
若借款人未提出抗辯事由以此來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係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否認借貸關係的成立,那麼法院基本上會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據此判決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
但是,如果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並提供證據證明,那麼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尋找以下證據作為轉賬憑證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
因此,只有轉賬憑證沒有借條並不必然導致敗訴,若借款人抗辯並提供相應證據的,只要出借人能從其他方面提供證據,以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法院也會綜合全案證據去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