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轉賬記錄能勝訴嗎?
可起訴。可通過當事人的主張以及銀行轉款記錄來認定是借款關係,當然如果能提供借條更好。建議起訴處理。可以以銀行轉賬記錄作為證據,能夠證明欠款事實和欠款金額即可。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 微信轉賬記錄能否作為有效證據
微信轉賬記錄能否作為證據,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不同的情況其證明力也是不同的。
聊天記錄中是否包含有利資訊:
1、有明確的借錢資訊,借貸關係一目瞭然。
如果聊天記錄中,不僅包括微信轉賬記錄,還包括雙方的聊天記錄,能夠從聊天記錄中明確借貸關係的存在,那毫無疑問,這時的微信轉賬記錄是讓債務人還款的強有力的證據。
2、未有有利資訊,借貸事實無法確定。
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如果沒有明確的提到雙方的借貸關係,更甚至只有一個微信轉賬記錄,那這時的微信轉賬記錄的證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時法官也無法確定,是否是由於借貸關係才發生的轉賬行為,或許是由於其他原因。這種情況即時有微信轉賬記錄也是無法來讓債務人還款的。
僅有微信轉賬記錄的不利後果:
1、僅有微信轉賬記錄,無其他有利證據,無法判斷借貸關係的存在;
2、給了債務人較大的狡辯空間,微信轉賬記錄的證明力太弱。
綜上所述,如果被騙後只留下轉賬記錄,為追究詐騙者的法律責任,應立即報警。在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就是在網路軟體上轉賬導致的經濟損失,這樣的狀況要及時的向公安機關及時的報案,並且體重轉賬的記錄,我們在生活中要提高警惕防止被騙轉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