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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轉賬記錄能否要回借款嗎

欠款追討 閱讀(2.92W)

一、只有轉賬記錄能否要回借款嗎

只有轉賬記錄能否要回借款嗎

普通親屬、朋友之間發生借款事實,很多時候拉不下臉面要求對方出具借條,發生爭議時,可能只有銀行轉賬的單據這一唯一證據。僅憑轉賬記錄能否要回借款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可見,在對方無法舉證證明雙方之前存在其他債務的情況下,憑轉賬記錄是可以要回借款的。

二、沒有借條能要回借款嗎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如果沒有借條,想拿回借款的話,必須先想辦法把的借貸合同關係固定下來。

其方法包括: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對對方承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係談話進行錄音;尋找能證明存在借貸合同關係的證人等。

若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取該匯款憑證,並要求對方還款。

三、債務人下落不明能要回借款嗎

關於對方下落不明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民間借貸糾紛中,一方去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其實並不會看手裡掌握的證據如何,只要滿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那麼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不過,這並不代表證據就不重要了,要獲得有利的判決,讓法院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就必然要收集到足夠充分、有效的證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