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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轉賬記錄如何認定借貸關係?

債務債權 閱讀(3.11W)

一、只有轉賬記錄如何認定借貸關係?

只有轉賬記錄如何認定借貸關係?

雙方存在借款關係,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雙方對借款償還期限、數額等達成一致;

2、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因此,按照以上 規定,出借人只提供轉賬憑證,只能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生效,但是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因為只有微信轉賬憑證,可能說明雙方存在其他經濟糾紛,比如另一個借款關係。所以,這樣便難以證明雙方存在借款關係。不過,如果可以在轉賬時,備註成借給對方的錢,那麼即可以得到證明。或者給對方轉賬前,雙方為借錢互相溝通的聊天記錄,出借人另外儲存一起證明的,也可以得到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微信轉賬如何認定借貸關係

無論是通過微信支付方式借款還是其他形式,成立借貸關係要滿足兩個條件:

1、雙方達成借貸的合意

借貸合意關鍵要素在於: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借錢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錢的情況下,主動以銀行轉賬、紅包等方式向他人支付款項,均不構成借貸。

2、借款的實際支付

借款合同的另一個要素即出借人實際支付了相關款項,如果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或一方出具借條,出借人並未實際支付借款,民間借貸同樣不能生效。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對這類案件證據進行審查,同樣也是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進行,需要結合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交易歷史以及其他現實生活中的證據加以綜合判斷。

借貸關係存在的條件包括雙方達成借貸的統一意見,並且完成了實際的借款的支付,借款的合同如果出具借條但是沒有實際的支付借款,民間的借貸的關係是不能生效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