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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無效 | 稅款應否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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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無效,稅款應否返還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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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稅款應否返還

稅法上的一條重要原則是實質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要求在特殊的情況下,私法關係的變化要求稅法關係做相應的調整,以保證個案的公正和量能課稅原則的實現,尤其在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情況下。但合同無效時,稅款是否必然返還,則取決於合同無效、被撤銷和解除所帶來的稅法上的經濟和法律後果。這裡需要區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兩種情況,如果課稅的基礎是事實行為,那麼合同效力對於稅款徵收行為沒有影響。如果課稅的基礎是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的效果,還要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合同無效,但在當事人間作為有效加以履行或無法回覆原狀,其經濟上的效果維持存在時,則合同無效不影響已成立的稅收之債的效力,不產生稅款退還的法律後果;第二,合同無效,且當事人之間互相返還財產,則據以課稅的經濟基礎不再存在,因此繳納的稅款應當退還。總之,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合同有效無效不是決定稅款應否退還的關鍵,合同無效所產生的經濟效果才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