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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為什麼是實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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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為什麼是實踐合同
定金合同為什麼是實踐合同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需現實交付該定金。如果僅有設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債亦不產生。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相對於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型別,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